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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无证经营、为无证生产提供生产场所、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罚

发布时间:2022-12-14 16:50:55     浏览次数:     作者: 云滇食品信息

2022 年 1 月 12 日、19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欧*豆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原料冷库内贮存部分未标示生产日期的成品鸡蛋豆腐,现场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生产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宝市监案强决字[2022]第 1316403 号。2022 年 2 月 1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成品冷库内贮存未标示生产日期的素肠。2022 年 1 月 27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无证生产提供生产场所、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及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明:当事人自 2022 年 1 月至 2 月,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鸡蛋豆腐(生产商:滕州市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 克)、素肠(生产商:苏州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称重销售),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库存食品。

     当事人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将潘川路1935 号鸡蛋豆腐生产车间租赁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人(周某)进行生产。当事人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允许周某生产的鸡蛋豆腐使用“上豆牌”鸡蛋豆腐的标签(标签标示生产商:上海欧*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101130***、净含量:80 克)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3 万元。

      当事人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潘川路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豆牌”鸡蛋豆腐(生产商:上海欧*豆类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 克)部分产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上述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库存食品。

    当事人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潘川路的原料库内存放成品;2022 年 1 月 15 日生产“上豆牌”鸡蛋豆腐时配料记录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及 2022 年 1 月 14 日生产“上豆牌”鸡蛋豆腐时未记录配料、出厂检验记录。

 另,2022 年 1 月 4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无证生产提供生产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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